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9條,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公告及通知受益人相關事項,包括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存續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合併基準日、換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不同意合併申請的受益人可以向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在合併前一日至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全部移轉至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間停止接受申購和買回聲明、辦理新受益憑證登錄或帳簿劃撥的期間、方式和地點等。此外,該條款還規定公告的期間不能少於15個營業日。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告規定不適用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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