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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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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換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七、不同意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期貨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期貨信託事業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明。 九、辦理新受益憑證登錄或帳簿劃撥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3. 3.第一項有關公告之規定,於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9條,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公告及通知受益人相關事項,包括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存續期貨信託基金的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合併基準日、換發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不同意合併申請的受益人可以向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在合併前一日至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全部移轉至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間停止接受申購和買回聲明、辦理新受益憑證登錄或帳簿劃撥的期間、方式和地點等。此外,該條款還規定公告的期間不能少於15個營業日。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告規定不適用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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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9 條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