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0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合併基準日之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必須辦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的移轉,並保留存續的期貨信託基金。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基金在合併基準日之後至資產移轉完成前的期間,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2.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可以免予清算。這意味著在進行移轉時,不需要進行傳統的清算程序。 3. 根據該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期貨信託事業必須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向期貨商和證券集中保管機構提交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核准函,以進行相關事項的移轉。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公告,該公告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案例,以充分理解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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