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1條的規定,當期貨信託基金進行合併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提供下列書件給主管機關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人人數和金額統計。 例如,如果兩個期貨信託基金進行合併,合併後的基金將有不同的受益人人數和投資金額。期貨信託事業應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給主管機關以備查。 二、會計師提供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的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應請會計師對合併後的基金的淨資產價值進行審核,並提供意見書給主管機關以證明計算的無誤性。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期貨信託事業應提供合併後的基金在合併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和庫存資產明細表。這些報表將顯示合併後基金的資產和負債結構,以及庫存資產的細節。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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