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期貨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2條,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時,相關費用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負擔。這表示合併期貨信託基金所產生的費用,不得由投資人承擔,而是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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