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3條",該條款規定了當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而導致持有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率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除非是因為無償配股或是在合併之前已經存在的交易,使得期貨信託基金持有的資產超過規定的比率,否則不得新增資產,並需要在二年內進行調整,使其符合規定。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公告日期為 110 年 2 月 26 日),可對有關該法條做出以下釋義: - "期貨信託基金"指的是依照期貨交易法第79-1條設立的信託基金。 - "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指的是由一個或多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後的新信託基金。 - "無償配股"是指公司向現有股東免費配發股票的行為。 - "實物交割"則是指期貨交易中根據合約條款交付實際商品或股票的過程。 以具體示例解釋,若一個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而導致持有的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率,並且超過部分不是因為無償配股或合併前已存在的交易(如實物交割),則該基金不能新增資產。相反,基金管理者需要在二年內進行調整,使持有的資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比率。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信託基金的風險控制和遵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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