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當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必須依照本準則的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然而,當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則必須根據當地地區的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而不適用本準則。 參考資料: 《期貨信託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管廳金司審字第 10145001810 號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8月6日修訂。 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臺灣的期貨信託事業要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他們必須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8月6日修訂的《期貨信託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管廳金司審字第 10145001810 號公告)的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然而,如果該期貨信託事業決定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則必須遵從當地地區的法令規定,並編製相應的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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