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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