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公開說明書應全部刊入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果沒有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如果公開說明書的應行記載事項重複,則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來支持此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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