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有以下幾項要點: 1. 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這表示期貨信託基金在每季結束後,須修改並重新印刷公開說明書,以反映當時的情況。然而,依照規定,若期貨信託基金已按照期貨信託契約的要求印刷年度財務報告並且該報告的內容已經包含了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事項,那麼年度財務報告可以取代更新後的公開說明書。 2. 在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之前,若有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發生,則必須一併揭露在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中。這表示在修改和重新印刷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之前,若有任何重大事件發生會對受益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則該事件必須被揭露在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中。 以上是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的解釋。參考資料:「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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