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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2.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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