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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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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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而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非是新成立的公司,或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另外的規定,應使用兩期對照方式來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範例:一家公司根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要求,編製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的附註。這些報表提供了公司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使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做出相應的決策。此外,公司還按照要求進行了兩期對照,並由董事長和主辦會計人員簽署。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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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