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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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項,並考量下列事項決定應於資產負債表揭示之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格式一) 一、資產之性質、流動性及重要性。 二、資產之功能。 三、負債之性質、到期日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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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的規定,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項,並考量資產的性質、流動性、重要性,以及功能;同時也應考慮負債的性質、到期日及重要性。根據有關範例,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在其資產負債表上應根據該公司資金的性質、流動性和重要性來分類顯示資產項目。例如,該公司的現金和銀行存款屬於高度流動且非常重要的資產,因此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出並揭示對應的金額。另一方面,公司的固定資產,如土地、建築和設備,則屬於較不流動但同樣重要的資產,也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出並揭示相應的金額。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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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