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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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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2. 2.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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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損益表應至少揭示以下各項: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及費用;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四、本期損益。此外,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在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 19 號「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 監察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關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損益表之內容及格式的解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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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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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