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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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 2.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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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損益表應至少揭示以下各項: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及費用;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四、本期損益。此外,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在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 19 號「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 監察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關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損益表之內容及格式的解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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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