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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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