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民國對於金融監督與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臺灣的金融機構和相關金融業務。其設立和職權範圍由《金融監督管理法》所規定。該條例確定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的地位,並賦予其管理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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