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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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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1 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的證券,其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每日詳細登載,并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的資金匯入和匯出情形。此外,投資人還應在每月結束的十日內,編製上一個月份的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和匯出情形以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并將這些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登錄。 根據上述條文內容,該法規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進行以下行為: 1. 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設帳和登載:投資人需要將投資的資金和持有的證券庫存資料記錄在保管機構中,並每日詳細登載。 2. 資金匯入出情形通報:投資人需要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的資金匯入和匯出情形。 3. 月度申報:投資人需要在每月結束的十日內,編製上一個月份的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和匯出情形以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4. 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投資人還需要將這些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登錄。 這些要求是為了監管大陸地區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的證券投資活動,確保其投資行為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 參考資料:來自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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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