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可以核給有價證券給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大陸籍員工,具體以以下規定為依據: 1.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可以核給有價證券給大陸籍員工。 2.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的規定,公司可以核給有價證券給大陸籍員工。 3.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核給有價證券給大陸籍員工。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可以核給有價證券給大陸籍員工。 大陸籍員工在取得股東身分後,可以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 如果公司依照以上規定辦理核給有價證券給大陸籍員工的情況,應以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的名義,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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