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大陸地區投資人在台灣地區的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機構投資人可以將其投資的海外股票在台灣地區市場上出售(第一款)。而對於機構投資人持有的私募海外股票以及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的股份,在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後,經台灣地區的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後,才可以在台灣地區市場上出售(第二款)。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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