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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