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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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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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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規內容,第35條規定大陸地區的投資人在海外股票在台灣地區市場出售後,可以在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在台灣市場買入,並在國外市場進行交易。此外,有關結匯事宜的資金,應委託保管機構依照外匯相關法規辦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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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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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