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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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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回答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6條第28條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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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