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28條,機構投資人在所投資的發行公司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認購,並可以申請匯入所需的資金支付購買股票的款項。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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