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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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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2. 2.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7 條,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機構投資人進行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的交換、轉換或認購時,這些交易被視為投資本金的匯入。保管機構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下,應該將這些交易記錄在帳冊中,並且在五天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同時,保管機構也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進行登錄。 2. 根據前項的規定,這些匯入的金額將被計入原本在臺灣地區證券上的投資額度。 範例:舉個例子來說,一個大陸地區的機構投資人將自己持有的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的有價證券進行轉換。這個轉換交易將被視為投資本金的匯入,保管機構應該將這筆交易記錄在帳冊中,並且在五天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同時,保管機構也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進行登錄。這筆匯入的金額將被計入原本在臺灣地區證券上的投資額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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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