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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