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7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機構投資人依照第32條的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時,這被視為投資本金的匯入。保管機構應該將這筆款項登載在第21條所規定的帳冊上,並且在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也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登錄。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根據前項規定匯入的款項,將被計入原先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額度中。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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