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期貨交易,其範圍以於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限。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8條》,該條規定了期貨交易的範圍,即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上市並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能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的契約。此條款是針對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期貨交易所制定的管理辦法,以限制其期貨交易的範圍和受託方的限制。關於該條規定的更多資訊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的相關法規公告和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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