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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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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期貨交易,其範圍以於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8條》,該條規定了期貨交易的範圍,即限於在期貨交易所上市並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能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的契約。此條款是針對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期貨交易所制定的管理辦法,以限制其期貨交易的範圍和受託方的限制。關於該條規定的更多資訊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的相關法規公告和解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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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期貨交易,其範圍以於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