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39

快速跳轉
  1. 1.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期貨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2. 2.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但僅從事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之機構投資人,其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得以其名義開設,或以其境外存款帳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免開設該專戶。
  3. 3.已依本辦法投資證券之機構投資人,得自其證券交易之新臺幣帳戶結購外幣從事期貨交易。
  4. 4.前項及第四十一條所定之外幣,以期貨交易所接受之外幣為限,並應符合期貨交易所有關保證金收付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9條對大陸地區投資人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的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時,需由台灣地區的代理人代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而該指定的開戶代理人只能是台灣地區的期貨商或金融機構。 2. 這些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應以保管機構名義,在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不過,如果機構投資人僅從事期貨交易且未進行實物交割,則其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可以以其名義開立,或者可以通過其境外存款帳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入出金操作,免開設該專戶。 3. 已經根據本管理辦法投資證券的機構投資人,可以從其證券交易的新台幣帳戶中購買外幣進行期貨交易。 4. 所謂的外幣,根據本條例的定義,僅限於期貨交易所所接受的外幣,且應符合期貨交易所有關保證金收付的規定。 根據此法規,大陸地區的投資人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需要有台灣地區的代理人介入,並且需要開設專用的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或從已有的新台幣帳戶中購買外幣進行交易。另外,所使用的外幣必須符合期貨交易所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