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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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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2. 2.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4條,以下是解釋每一項的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 1. 第34條第1項: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範例:一家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宣布分配現金股利給其股東,一家大陸投資人持有該公司的海外股票。根據第34條第1項規定,該大陸投資人可以一次性申請結匯,將應獲分配的金額匯到他們的大陸銀行帳戶。 2. 第34條第2項: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4條第2項 範例:一家大陸機構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的交易所出售了他們持有的海外股票,並獲得了出售所得的資金。根據第34條第2項規定,該機構投資人可以一次性申請結匯,將出售所得的價款匯到他們的大陸銀行帳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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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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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