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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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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的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給予一定的補正期限,如果逾期無法完成補正,則申請案件會被退回。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證券信託及證券外判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證券商為開展證券外判業務,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外判計畫書」「辦理資格認定,檢查機構與效力保證文件,並報請核准。 經核准者,應將核准事項於1個月內公告於其前往往營業處及首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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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