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根據《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的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給予一定的補正期限,如果逾期無法完成補正,則申請案件會被退回。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證券信託及證券外判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證券商為開展證券外判業務,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外判計畫書」「辦理資格認定,檢查機構與效力保證文件,並報請核准。 經核准者,應將核准事項於1個月內公告於其前往往營業處及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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