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辦理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