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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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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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依照本法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的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這個要求是為了監督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薪資、報酬或退休金等,以確保這些公司在進行薪資規劃時能夠進行公平、合理的評估,並避免出現未經個別評估而任意設定薪資的情況。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詳細內容則需要參考《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資料以進一步了解。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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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