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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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組成、人數及任期。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 2.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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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如果一家公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且依法設置了薪資報酬委員會,則該公司應該制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且該規程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人數和任期。 2. 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職權。 3. 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4. 當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的資源。 組織規程的制定應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並且對該組織規程進行修正時也應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 參考資料:《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比較公司治理法制》- 董家齊,發行年份:2018年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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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