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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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所提到的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根據這個條款,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並且必須確保至少有三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的角色。這表示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需求和條件,選擇適當的成員組成薪資報酬委員會。 2.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根據這個條款,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任期應該與委任他們的董事會的屆期相同。這表示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在董事會的屆期結束時重新評估和確認他們的任期。 3.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因故解任,導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公司應在解任發生後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來進行補充委任。這確保了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數量能保持不少於三人的要求。 4.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根據這個條款,當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被委任或發生異動時,公司應在事實發生的兩天內,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進行公告申報。這確保了這些任命或變更得以遵守相應的法規和程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取自 https://www.tpex.org.tw/web/common/pdf/legal/regulation_regulations/4042.pdf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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