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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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之工作經驗。 此外,根據第 5 條的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若已充任者,則需解任: 1.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參考資料: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最新版本) 公司法 (最新版本)
- 報酬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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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