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5

快速跳轉
  1. 1.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相關之工作經驗。 此外,根據第 5 條的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若已充任者,則需解任: 1.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參考資料: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最新版本) 公司法 (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