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2條,當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如果是代表他人持有股份,並且希望分別行使表決權,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然而,信託業按照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的規定,有權分別行使表決權,不受此限制。 根據《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在公開發行的公司中,由於大部分股東可能是以信託行為的形式持有股份,必須確保股東的表決權得以行使,並且依法遵行相關規定。該法律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行使表決權,以參與公司決策和監督公司行為。信託業依照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的規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權益,因此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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