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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連結標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後始得辦理。
  2. 前條及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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