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5條共有三項規定: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時,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並將該帳戶標示為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2. 槓桿交易商與客戶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所收取或支付的保證金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進行處理。提款操作應以轉帳方式進行,同時應有詳實的紀錄和收付憑證作為證明。 3. 上述收取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專戶的相關規定,參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2條第2項和第4項、第45條和第47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資料內的參考情報,期貨交易法第122條規定:「國外期貨交易法不再適用」,顯示國內外期貨交易市場均納入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範圍。故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5條所規定的槓桿交易商與客戶之保證金專戶辦理方式,即使在國外進行槓桿保證金交易,仍應受到期貨交易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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