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6 條,槓桿交易商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而這些文件的保存年限則需要依照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來執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各項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應至少保存五年,並且有關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的保存年限則應至少保存十年。 參考資料: 1.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53 2. 商業會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2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