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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槓桿交易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
  2. 槓桿交易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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