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7條,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有權對槓桿交易商進行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的查核。槓桿交易商在接受查核時,應提出相關的說明及相關文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官方公告、指引文件。例如,《期貨交易服務業之管理規則》第17條可以提供該條法律的原始出處和條文內容,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的公告、通函等也可能提供對該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槓桿交易商接受主管機關的查核,在查核時提供了相關的業務資料、財務報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且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了對查核結果的說明,那麼該槓桿交易商便符合了該條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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