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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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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
  2. 2.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避險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3. 3.槓桿交易商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損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客戶之權益。
  4. 4.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8條,以下是對每項條款的釋義: 1.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 意思是,槓桿交易商在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應妥善保存證明交易事實的相關紀錄。這可能包括交易明細、客戶委託書、金融機構之收據等文件,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例如,一家槓桿交易商在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必須保存客戶的委託書和交易明細,以便核對交易的執行和結算。 2.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避險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這條款指出,如果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的目的是進行避險,則應依照主管機關(例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例如,一家槓桿交易商透過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外匯避險操作時,應遵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相關規定,包括報告要求和風險管理要求。 3. 槓桿交易商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損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客戶之權益。 這條款指出,槓桿交易商在進行避險操作或進行商品損益、解約或到期結算的計算時,不得損害市場公正價格的形成或客戶的權益。 例如,一家槓桿交易商在進行避險操作或計算商品損益時,應遵守相應的規定,以確保不會對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損害客戶的權益。 4. 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這條款明確提出,槓桿交易商在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不得利用該交易進行為自己或配合客戶的併購或不法交易。 例如,一家槓桿交易商不得利用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的地位,配合客戶進行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併購行為,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這是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保護其他參與者的權益。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台灣相關法律和主管機關的規範,包括期貨交易法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函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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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