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槓桿交易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9條,業務員是指從事以下業務的槓桿交易商的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的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的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的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的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的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槓桿保證金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比例的款項或取得另一方授予的一定信用額度,在未來特定期間內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差價結算或交付約定標的物的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的槓桿保證金契約的範疇。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2.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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