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槓桿交易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槓桿交易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