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該法條主要規定了槓桿交易商業務員的職責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 1.內部稽核人員和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兼任其他業務員的職位。這是為了確保內部監督機制和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2.從事研究分析、商品設計、推介或銷售業務的業務員,不得兼任結算交割和主辦會計等職務。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和確保業務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3.從事研究分析、商品設計、推介或銷售業務的業務員,可以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業務員兼任。同樣地,辦理結算交割、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和主辦會計的業務員也可以由期貨商辦理相同性質業務的業務員兼任。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業務的效率和彈性。 4.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的單位經理人可以由期貨商辦理自行買賣業務部門經理人兼任。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業務的整體管理和效能。 5.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確保業務員在本職和兼任職務的執行中遵循相關規定和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客戶和股東的權益不受損害。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槓桿交易業務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並保護客戶和股東的權益。根據這些規定,應該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業務運作的有效性和遵循性。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及相關實施細則 2. 期貨交易法第80條、第112條 3.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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