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槓桿交易商經營業務必須由登記合格的業務員執行,並且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必須佩戴工作證。 - 每位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必須持有有效的工作證。 2. 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登記和異動必須由所屬槓桿交易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 槓桿交易商必須通過向同業公會申報來辦理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登記和異動。 3.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進行登記,如果已經登記,則應予撤銷: - 一、有本法第28條規定的情況。 - 二、不符合第23條規定準用的人員資格條件。 - 三、違反前條規定。 - 四、未按第23條規定準用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成績合格。 -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 如果業務員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則不能進行登記,如果已經登記,則必須撤銷登記。 4. 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和業務員發生異動時,槓桿交易商必須在異動後5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換發或繳回工作證。在辦理異動登記前,槓桿交易商仍對該人員在異動期間的行為負有責任。 - 當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和業務員發生異動時,槓桿交易商必須在異動後的5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對工作證進行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槓桿交易商仍對該人員在異動期間的行為負有責任。 以上資訊參考自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之相關法規文件,最新版本可參考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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