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2條,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他們禁止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並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此外,槓桿交易商負責人及業務員還不得從事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的行為,也不得未經客戶同意而從事與客戶指示或利益相違背的行為。他們不能同意他人使用他們的名義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此外,他們不能在公司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立固定場所進行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的行為,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他禁止的行為包括挪用客戶款項、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不必要地回答或處理對客戶交易的查詢,對依法令規定的帳簿、表冊、文件未按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查、保存或有虛偽記載,未提供主管機關命令要求的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資料,利用業務關係得知的訊息為個人或提供他人從事交易,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相關業務,利用他人名義或讓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以及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此項規定,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了不能違反前兩項規定外,也不能執行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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