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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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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二、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未經客戶之同意,從事與客戶指示意旨或利益相違背之行為。 五、同意他人使用其名義,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六、於公司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挪用客戶款項、有價證券。 八、代客戶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對客戶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客戶之權益。 十、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十一、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十二、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十三、製作不實之交易紀錄。 十四、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交易。 十五、利用公司受雇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有關業務。 十六、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3. 3.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槓桿交易商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4. 4.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違反前二項規定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2條,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他們禁止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並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此外,槓桿交易商負責人及業務員還不得從事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的行為,也不得未經客戶同意而從事與客戶指示或利益相違背的行為。他們不能同意他人使用他們的名義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此外,他們不能在公司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立固定場所進行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的行為,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他禁止的行為包括挪用客戶款項、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不必要地回答或處理對客戶交易的查詢,對依法令規定的帳簿、表冊、文件未按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查、保存或有虛偽記載,未提供主管機關命令要求的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資料,利用業務關係得知的訊息為個人或提供他人從事交易,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相關業務,利用他人名義或讓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以及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此項規定,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了不能違反前兩項規定外,也不能執行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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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