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3條,槓桿交易商需向主管機關進行以下情事的申報: 1.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例如:槓桿交易商擬開設新分公司,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2. 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或終止。 例如:槓桿交易商決定開立名下的新客戶保證金專戶,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3. 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的訴訟、仲裁或被迫執行債務,或槓桿交易商本身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例如: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因為業務上的債務問題,被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4. 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或業務員違反期貨交易法第28條所列明的情況。 例如:槓桿交易商的業務員被發現擅自提供欺詐性的投資建議,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的規定,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5. 負責人或業務員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例如:槓桿交易商的負責人被發現參與非法的內幕交易,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務,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6. 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根據該法所發布的命令的行為。 例如:槓桿交易商的業務員被發現違反了主管機關針對經紀人的行為規範,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7.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例如:主管機關新制定了一項需要槓桿交易商申報的規定,槓桿交易商須依據規定進行申報。 根據本條的第2項之規定,公司需提前申報第1款的事項,而第2款至第6款的事項,公司應在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申報。第3項規定,申報的事項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主管機關。最後,第4項規定,營業日指的是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參考資料: 1.《金融監理法規選輯-期貨篇》(104年8月31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2.《證券期貨業管理規則彙編》(最後修正日期:110年1月8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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