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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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事業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除各該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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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事業發行人在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時,除該等事業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在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時,除了必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金融監督管理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發布的財務報告或營運情形申報違反了法令的規定,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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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