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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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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有股份情形。 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四、律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五、會計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六、財務顧問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七、金融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八、其他受委任專家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公開收購的基本事項應該記載的內容。首先,如果公開收購人是自然人,必須提供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和職業。如果公開收購人是公司,則必須提供公司的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以及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十分之一的董事、監察人和股東的姓名和持股情況。此外,還需提供受委任機構、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金融機構和其他受委任專家的姓名、地址、電話和委任事項等資料。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公開收購人必須清楚地提供相關資訊,以便投資者了解公開收購人的身份和相關專業機構的角色。這樣做有助於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公開收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0條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0條相關法規指引範例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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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