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之規定,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公開收購期間。 2. 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3. 公開收購對價。 4. 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5. 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公開收購條件應包括上述五項事項。例如,在公開收購期間限制方面,根據行政院證券暨交易所委員會的相關公告資料,公開收購期間通常為特定期間,例如30天,投資者可以在此期間內進行投資或出售投資。在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方面,根據相關條文解釋,公開收購人應在公告中明確指定預計收購的最高和最低數量範圍。此外,公開收購對價應該詳細說明公開收購人準備用於收購的對價,例如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參考資料: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2040001&aplistdn=ou=data,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 行政院證券暨交易所委員會相關公告資料 - https://www.sec.gov.tw/announcement/announcementdetail-2577-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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