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以下是對每一項進行逐條釋義: 1. 本條款中提到的「公開收購條件成就」指的是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前達到公開收購人所訂的最低收購數量。如果這次公開收購涉及到需要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才能生效的事項,則應該要取得相應的核准或已經生效。 2. 公開收購人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以下事項,並向受委任機構提交相關的資料: a. 在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前,是否已經獲得其他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 b. 公開收購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c. 本次收購對價是否已經匯入受委任機構所設立的公開收購專戶。 d.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是否已經賣出的數量達到預定收購的最高數量。 3. 如果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時,公開收購條件未能成就,或是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經交存但尚未成交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該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的次一個營業日,退還給原本應賣的人。 4. 如果在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沒有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記載的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完成支付,則應賣的人可以不經催告而直接解約,受委任機構應該在次一個營業日內將已經交存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退還給原本應賣的人。但如果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明確提早退還原本應賣人的情況,則按照其約定辦理。 5. 如果應賣的人想要撤銷應賣,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請。 6. 公開收購人在根據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公告後,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否則應賣的人不得撤銷應賣: a.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 b. 公開收購人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 c. 其他法律規定允許撤銷應賣的情況。 資料參考: -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5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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