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1

快速跳轉
  1. 1.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2. 2.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事項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按照法條規定,當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五第一項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時,公開收購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收購的通知書到達之後的兩天內,公告並通知相關賣方、受委任機構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 範例:如果某公司正在進行公開收購一家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但在收購過程中,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收購,則該公司必須在核准停止收購的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天內,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方。 2. 根據上述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在公開收購中,如果主管機關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申報事項,則適用前項所述的規定。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在公開收購期間要求公開收購人修改申報事項,則公開收購人應準守前述法條中所規定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