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按照法條規定,當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五第一項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時,公開收購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收購的通知書到達之後的兩天內,公告並通知相關賣方、受委任機構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 範例:如果某公司正在進行公開收購一家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但在收購過程中,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收購,則該公司必須在核准停止收購的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天內,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方。 2. 根據上述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在公開收購中,如果主管機關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申報事項,則適用前項所述的規定。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在公開收購期間要求公開收購人修改申報事項,則公開收購人應準守前述法條中所規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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