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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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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應賣數量。
  2. 2.公開收購人應於前項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 三、公開收購期間。 四、以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五、應賣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六、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七、成交之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3. 3.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提供給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如果公開收購人所公開收購取得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受託機構應在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確認應賣數量。 2.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相關機構申報並公告以下事項:(1) 公開收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2)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3) 公開收購期間;(4) 如果收購條件是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的應賣數量,是否已達成收購條件;(5) 應賣數量和實際成交數量;(6) 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和地點;(7) 成交的受益證券的交割時間、方法和地點。 3.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告上述資訊的同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情報,並參考了「不動產投資信託法」和「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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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