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共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提供給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如果公開收購人所公開收購取得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受託機構應在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確認應賣數量。 2.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相關機構申報並公告以下事項:(1) 公開收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2)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3) 公開收購期間;(4) 如果收購條件是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的應賣數量,是否已達成收購條件;(5) 應賣數量和實際成交數量;(6) 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和地點;(7) 成交的受益證券的交割時間、方法和地點。 3. 公開收購人應在公告上述資訊的同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情報,並參考了「不動產投資信託法」和「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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