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公開收購人在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賣數量超過了預定的收購數量,或者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公開收購人應該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經交存但未成交的受益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根據每個應賣人委託申報的數量比例將受益證券分配給每個人,分配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千個單位。如果還有剩餘的受益證券,則公開收購人應按照隨機排列的方式逐一購買。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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