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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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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2. 2.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公開收購人在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賣數量超過了預定的收購數量,或者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公開收購人應該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經交存但未成交的受益證券退還給原應賣人。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根據每個應賣人委託申報的數量比例將受益證券分配給每個人,分配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千個單位。如果還有剩餘的受益證券,則公開收購人應按照隨機排列的方式逐一購買。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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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