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能夠得知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管理辦法第 7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進行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並進行公告。 2. 在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收購競爭中,其他競爭方需要於原公開收購期滿前五個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其公開收購行為。 關於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交易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最新的相關資料可能是根據該法律法規制定的適用細則、公告或指引等文件。 舉個例子,一家公司打算公開收購某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根據這些規定,該公司應當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其收購計劃。另外,如果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收購存在競爭,其他競爭方需要在原公開收購期滿前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宣告其收購計劃。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這些只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推測,請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確認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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