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問題涉及到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時應以同一收購條件進行,並且不得變更收購條件,包括降低收購價格、降低預定收購數量、縮短公開收購期間等。另外,公開收購人也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除非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況。而在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之間,也不得通過協議或約定使特定持有人獲得特別權利,以避免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的情況發生。 綜上,根據該規定,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包括不得變更收購條件和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以確保公開收購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在與特定持有人進行協議或約定時,也需要注意避免產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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