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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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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2. 2.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3. 3.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涉及到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時應以同一收購條件進行,並且不得變更收購條件,包括降低收購價格、降低預定收購數量、縮短公開收購期間等。另外,公開收購人也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除非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況。而在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之間,也不得通過協議或約定使特定持有人獲得特別權利,以避免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的情況發生。 綜上,根據該規定,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包括不得變更收購條件和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或地點,以確保公開收購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在與特定持有人進行協議或約定時,也需要注意避免產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的情況。

  • 對價名詞
  • 上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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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